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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市】云阳县2017年征兵宣传资料
  • 编辑时间:2017-07-13    来源:本站    作者:沙市镇
  • 一、2017年征兵政策简介

    (一)征集对象

    2017年征集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在校生及应往届毕业生,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

    征集女青年主要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校新生(详见《全国征兵网》女兵征集公告)。

    (二)征集年龄

    1.男青年: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高中、中专、职高毕业生年满17周岁根据自愿也可应征,高中毕业生22周岁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22周岁以内,高职(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24周岁以内。

    2.女青年: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17至22周岁。

    (三)征集条件

    1.政治条件: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通过网上自动生成打印,并附有二维码,考核注重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

    2.体格条件:按照2014年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今年征集对象体格基本条件主要调整如下:

    ①身高:男青年身高160CM以上,女青年身高158CM以上。

    ②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K,男性不超过标准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③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采取准分子激光手术矫正视力的应征青年,手术时间距应征时间应在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

    ④关于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文身不超过3cm,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且文身必须系非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

    ⑤外科:肘外翻由往年不超过15度调整为不超过20度。

    ⑥其它:今年首次明确了不合格精神疾病范畴,如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等确定为不合格。

    (四)征集程序

    1.男兵征集程序

    1)适龄应征青年到全国征兵网报名网址为:http://www.gfbzb.gov.cn,并在应征地镇、街道武装部现场登记。

    2)8月初开始,参加县征兵办统一组织的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择优定兵。

    3)9月上旬,根据各接兵部队起运计划,新兵于起运前1日到县征办指定地点参加身体抽检、换装、交接,次日起运。

    2.女兵征集程序

    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网址同上)。具体征集政策、程序及时间安排可在该网页上查阅、打印。

    二、重庆市全面建立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2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我市出台了《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对短期技能培训3至6个月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350元,对参加中职学校教育的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报考高等学历教育的每人每年补助7500元。我县也出台了《云阳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方案》确定了以云阳新时空计算机职业学校、永川战旗职业技术学校等职校进行培训。

    三、高校毕业(在校)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一)优先考学提拔。同等条件下,高校(在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5、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6、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8、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9、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10、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11、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12、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安置办法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除外)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了自主就业的士兵,一律由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8000元、农村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以上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上述人员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置办法。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全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工作方案(含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县编办、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共同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后下达,县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注:2013年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340元),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4.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或部队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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