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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实行城区公共交通车辆进站(点)停靠管理的通告
  • 编辑时间:2015-09-14    来源:本站    作者:沙市镇
  • ???????? 为保障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进站点停靠管理秩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效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所有开行公交车的道路实行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定点停靠,方便市民群众出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所有开行公交车的道路运行的公交车和城区微型客运长安车(相当长安车型),必须在建有公交港湾、候车站亭和设置的营运车辆临时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客,不得在其它地点停靠招手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二、凡需进出城区的班线客运车辆必须进入指定客运车站停靠,严禁在城区公路和站外停靠上、下客、揽客。

    三、严禁其它社会车辆占用公交站(点)停车,影响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正常进站上下客。

    四、广大市民请在公交港湾、候车站亭和营运车辆临时停靠站点自觉排队,文明候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候车、乘车秩序和环境。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公共客运汽车、微型客运长安车(相当长安车型)和班线客运车辆,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县运管所对违反本通告公交客运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客运班车驾驶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拒不改正的,吊销道路运输证。县交巡警大队可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对车辆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占用公交站(点)的其它社会车辆,由县交巡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车辆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自2015713日起施行。

    七、2014228日颁布的《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区公共交通车辆进站(点)停靠管理的通告》(云阳府发〔201414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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